分家单效力与法定继承的冲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赵老爷子生前育有子女四人。1988年,赵老爷子主持订立分家单,将主要财产(一套四合院)分给一直与其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的长子赵大,其他子女分得少量现金或物品,分家单有族人见证并签字。1995年赵老爷子去世,未留遗嘱。2000年,四合院遇拆迁,获得巨额补偿。其他子女(赵二、赵三、赵四)要求依据《继承法》法定继承的规定,分割赵老爷子的遗产(即四合院拆迁款)。赵大则主张依据分家单,四合院早已归自己所有,不属于遗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这是传统分家习惯与现代继承法律之间冲突的典型案例。解决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分家单的法律性质。
一种观点认为,分家单是继承开始前被继承人对自有财产的处分行为,具有遗嘱性质。若其内容明确,形式上有见证人,且不违反当时法律(如未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份额),可以认定为有效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适用。
另一种观点,也是更为实践的观点认为,分家析产是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本案中,需要探究1988年分家时,四合院是赵老爷子的个人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如果子女当时已成年并对家庭财富有贡献,则可能属于家庭共有。分家单就是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协议,分割完成后,赵大即取得四合院所有权,赵老爷子去世时已无该财产,故不成为遗产。
若四合院被认定为赵老爷子个人财产,则分家单实质上是生前赠与或遗嘱。如果是赠与,财产权利已在赵老爷子生前转移,亦不属于遗产。律师认为,法院在审理此类历史遗留问题时,会充分尊重民间习俗和家庭契约的稳定性。只要分家单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通常予以认可。这有利于维护既定社会秩序和诚信原则。赵二、赵三、赵四在分家后多年未提异议,在遇到拆迁巨大利益时再行主张,其诉求难以得到支持。但若分家单存在重大不公,或损害了部分继承人当时的基本权益,则可能被重新审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