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后新增财产的归属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李父、李母与儿子李强、儿媳王芳共同生活。2000年,经家庭会议决定分家,将老宅院一分为二,东院归父母,西院归李强夫妇,并办理了宅基地分割手续。分家后,李强夫妇在西院旧址上出资新建了一栋三层楼房。2010年,该区域面临征收。李父李母主张,新建的楼房占用了整个老宅院的宅基地范围,而宅基地最初是家庭共有的,因此新建楼房的补偿款应有他们的份额。李强夫妇则认为,分家已经完成,西院宅基地及地上物权益已归属自己,新建楼房系其独立出资,与父母无关。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分家后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二是利用原有宅基地新建房屋的财产归属。
首先,2000年的分家协议明确了东西两院宅基地的归属,如果该分割经过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或默认(如办理了相关手续),则应视为对原家庭共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分割。自此,西院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归属于李强夫妇,成为其独立支配的财产。
其次,李强夫妇在享有独立使用权的西院宅基地上出资新建房屋,该建筑行为是其行使土地使用权的表现。新建房屋的资金来源、报建主体、产权登记(如有可能)均指向李强夫妇,因此,新建楼房应认定为李强夫妇的个人财产,而非家庭共有财产。父母的宅基地使用权在分家时已经分割完毕,其权利范围仅限于东院。他们以“楼房建在老宅院整体范围内”为由主张权利,混淆了分家前后财产权利的状态。分家已经改变了财产的共有基础,新建行为发生在此之后。因此,拆迁补偿中针对该三层楼房的全部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和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均应归李强夫妇所有。父母的权益仅限于其东院部分的拆迁补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该精神适用于宅基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