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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分家为名行赠与,反悔后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张老汉有两子,张大与张小。2005年,张老汉主持分家,将家中一套临街商铺分给张大,另一套住宅分给张小,并立有分家单,家庭成员均签字。分家后,张大将商铺用于经营,张小将住宅出租。2015年,张老汉与张小关系恶化。张老汉提出,当年的分家实质上是自己将财产赠与两个儿子,现因张小不履行赡养义务,要求撤销对张小的赠与,收回住宅。张小则认为,分家是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具有法律约束力,父亲无权单方撤销。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定性:该行为属于“分家析产”还是“赠与”。两者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分家析产是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一旦完成,所有权即发生转移,除非存在重大误解或欺诈等可撤销情形,否则不得随意反悔。而赠与合同则在财产权利转移前(不动产未过户),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律师分析认为,本案应结合具体情形判断。若当时分割的财产主要是张老汉夫妻的财产,儿子们尚未贡献家庭财富,则更倾向于认定为父母将个人财产赠与子女,分家单可视作赠与协议。若当时分割的财产中包含了家庭成员(如儿子们)的共同劳动收入积累,则属于典型的析产。从案情看,商铺和住宅可能主要来源于张老汉。如果认定为赠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如赡养),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关键在于,分家单上是否明确将“赡养”作为赠与义务?如果未明确约定,则撤销赠与的依据不足。即便可以撤销,也需通过诉讼行使撤销权,且受除斥期间限制。实践中,法院会谨慎对待分家协议,因其涉及家庭关系稳定,通常倾向于认可其效力,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可撤销或无效情形。因此,张老汉的主张面临较大举证困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