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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单(协议)的效力与撤销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二十年前,刘家三兄弟在父母主持下签订《分家单》,约定老宅房屋归长子,父母由长子赡养;家中存款归次子;三子当时在外读书,分得部分书籍。分家单有父母、三兄弟及村干部签字。现老宅所在区域拆迁,估值千万。三子认为当年分家不公,自己几乎未分得财产,且分家单并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当时年轻不懂),起诉要求确认分家单无效或予以撤销,重新分割家庭财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农村分家单的效力认定,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

效力基础:分家析产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合同,是家庭成员就共有财产分割和老人赡养等问题达成的合意。只要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通常应认定为有效。

主张无效或撤销的理由:三子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当时其已成年,此点难成立。2.欺诈、胁迫:需举证证明签订时受胁迫或欺诈。3.显失公平:这是主要的诉讼理由。需证明在订立协议时,由于缺乏经验、信息不对等等,导致利益严重失衡。本案中,三子分得财产与房屋价值悬殊巨大,且时隔二十年,房屋因拆迁而价值剧增,可能被认定为“客观上的利益失衡”。但法院会重点审查,当时的分家方案是否考虑了“父母赡养主要由长子承担”这一重要对价,以及三子当时是否接受(签字)。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主张显失公平的撤销权,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时隔二十年,除非有特殊理由(如刚知道拆迁消息),否则很可能因超过除斥期间而得不到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