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在分家(离婚)中的“抚养权”归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90后夫妻小陈和小王协议离婚,对财产分割无异议,但就共同饲养的一只宠物猫“布丁”的归属争执不下。双方都自称是主要的照料者,感情深厚,愿意出钱“购买”布丁的“抚养权”。无法协商,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宠物在法律上被视为“财物”,但因其具有生命和情感属性,在分割时司法实践已开始考虑更多因素。
法律定性:宠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其他财物”。在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可判决归一方所有,获得宠物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其份额对应的折价款(通常为宠物市场价值的一半)。
司法实践新趋势:越来越多的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借鉴子女抚养权纠纷的考量因素,进行“综合性判断”,而非简单视为物品。考量的核心因素是宠物的最大利益和福利,具体包括:
1.谁的照料投入更多:谁主要负责喂食、遛狗、清洁、就医等。
2.谁的生活环境更适宜:居住空间是否允许养宠、是否有庭院、工作性质是否有时间陪伴。
3.情感依赖程度:特别是对于一方在婚前就拥有的宠物,或对一方有特殊情感慰藉作用的(如情感支持动物)。
4.有无其他家庭成员(如孩子)的意愿:若孩子与宠物感情深厚,判给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更利于稳定。
律师应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如为宠物购买用品的记录、就诊记录、遛狗照片视频、邻居证言等,以证明自己是主要的照料者和更适合的抚养者。可以在诉请中明确提出,不要求对方支付折价款,但要求获得宠物的所有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宠物通常适用折价或归属一方补偿另一方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