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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家背景下的人身保险现金价值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杨某与朱某离婚。婚姻存续期间,杨某以自己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购买了一份大额年金保险,投保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存款,受益人原为朱某,后变更为其母亲。离婚时,该保单尚有较高的现金价值。朱某主张分割该保单的现金价值。杨某辩称,保险属于其个人财产,且受益人已非朱某,与朱某无关。

刘颖新律师评议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人身保险,在离婚时其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财产性质:保单的现金价值是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保险公司应退还的金额,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属于投资性权益。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保费,所对应的现金价值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方式1.退保分割:双方可协商退保,分割保险公司返还的现金价值。但可能损失部分预期收益。2.补偿分割:更常见的方式是,保单继续有效,由投保人(杨某)向另一方(朱某)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为补偿。现金价值以离婚时的时点计算。

受益人变更的效力: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受益人从朱某变更为其母亲,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变更行为本身涉及对未来保险金受益权的处分),损害了朱某的权益。朱某可以主张该变更行为无效,或要求杨某赔偿。但这与分割保单现金价值属于两个不同的诉请。在离婚财产分割中,重点是分割现金价值本身。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相关精神,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离婚时仍处于保险期内的保单现金价值,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