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中“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主张多分遗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老吴有一子吴甲,一女吴乙。吴甲多年前去世,其妻张某未再婚,长期与公婆老吴夫妇共同生活,悉心照料直至公婆去世。老吴的妻子先去世,未留遗嘱。老吴去世后,留有房产一套、存款若干。吴乙主张与张某平分父亲遗产。张某主张,自己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且应当多分遗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丧偶儿媳的继承权认定及“多分”情节的适用。
张某的继承人地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张某在丈夫去世后,长期与公婆共同生活并悉心照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如邻居证言、就医记录、费用单据等),应被认定为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她是老吴遗产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吴乙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不是“分不分”的问题,而是“分多少”的问题。
“多分”遗产的主张:在确定张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基础上,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节,可以进一步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而吴乙作为女儿,若未尽或少尽赡养义务,则可能不分或少分。因此,张某不仅可以继承,其份额比例还应高于吴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相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