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居住权”解决赡养与房产分割困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王老太太有一套唯一住房。有两个儿子,大儿子长期照料其生活,小儿子在外地较少顾及。王老太太欲立遗嘱,将房屋产权留给大儿子,以补偿其付出,但又担心小儿子不满,且自己晚年需保障居住。小儿子则要求平分房产。家庭陷入僵局。
【刘颖新律师评议】
《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制度,为此类分家析产纠纷提供了创新解决方案。
方案设计:王老太太可以设立遗嘱,写明:“本人名下XX房产由大儿子继承全部产权,但为该房屋为王老太太本人设立终身居住权。” 同时,可以另留部分存款或其他财物给小儿子,以示平衡。
法律效果:
大儿子:获得了房屋的终极所有权,在母亲去世后,可以完整享有房屋产权。母亲在世期间,他需保障母亲的居住权,不能出租、出售或妨碍母亲居住。
王老太太:获得了受法律保护的终身居住保障,无论房屋产权如何变动,其居住权不受影响。
小儿子:虽未获得产权,但母亲通过其他财产给予了补偿,且母亲居住得到保障,家庭核心矛盾缓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