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企业股权继承与公司控制权之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企业家老陈突发疾病去世,生前持有家族A公司60%股权(其核心资产),未留遗嘱。法定继承人有妻子刘某、长子陈甲(在公司任总经理)、次子陈乙(在外自立门户)。老陈去世后,陈甲以公司经营需要稳定为由,要求继承全部股权,由他一人掌控公司,给予母亲和弟弟现金补偿。陈乙则要求按法定继承份额分割股权,他也想参与公司经营。妻子刘某担心公司分崩离析,但希望保障自身生活。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无特别规定。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典型的股权继承与公司人合性、控制权冲突。
股权可作为遗产分割:股权是综合性权利,其中的财产性权益(分红、剩余财产分配)属于遗产,可以继承。60%股权作为遗产,由妻子刘某、陈甲、陈乙三人平均继承,即每人继承20%的股权。最终股权结构可能变为:陈甲(原有0%+继承20%)、陈乙(0%+20%)、刘某(0%+20%),其余股东占40%。
公司控制权问题:继承后,任何单一继承人均无法达到控股比例(51%)。陈甲希望一人控股的想法,必须通过与其他继承人协商,购买他们的继承份额才能实现。否则,公司将形成股权分散、可能多方掣肘的局面。
刘律师策略:
对继承人:首先明确,法定继承下,直接排除某一继承人的继承权于法无据。解决方案包括:A. 协商作价补偿,由一人取得股权,其他继承人获得现金;B. 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在股东会表决时统一意见;C. 利用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就继承股权的表决权委托、转让限制等进行后续约定。
对公司与其他股东:其他40%股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本案中可能性不大。更关键的是,公司应借此机会修订章程,对未来股权继承、转让设定规则,避免类似危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