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方父母追讨“购房出资”与分家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赵某与孙某结婚后,赵某父母出资500万元(占大部分房款)购买婚房,登记在赵某、孙某二人名下。五年后,二人诉讼离婚,法院判决离婚但未处理该房产(告知另案主张)。离婚后,赵某父母立即起诉赵某和孙某,主张该500万元系对儿子个人的赠与,现要求确认其对房产享有相应份额,或由赵某、孙某共同返还500万元出资及增值。孙某抗辩称,该出资系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已在离婚案件中作为共同财产整体处理,不应再单独追索。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的性质认定,以及离婚后能否以分家析产或赠与撤销等为由追索。
出资性质认定: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原则上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明确证据表示只赠与己方子女。本案中,登记在双方名下,是推定赠与双方的重要事实。赵某父母需承担极高的举证责任(如当时有明确的只赠儿子的书面协议),否则难以被支持。
诉讼策略与程序:赵某父母在离婚案后立即起诉,是典型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与“分家析产/赠与合同纠纷”的混合。其以“分家析产”或“借贷”为由起诉,意图绕过“赠与”的认定。律师认为,法院会严格审查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没有明确借贷合意证据下,认定为赠与的可能性极大。即使以“附条件赠与”(以婚姻存续为条件)为由主张,也因缺乏法律明确规定而难以获得支持(司法实践中对此态度谨慎)。
刘律师建议:对于出资父母而言,最好的保护方式是出资时即签订明确的协议,约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或明确为借贷关系。事后追索,法律风险极高。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原则上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