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网红民宿”家庭共有财产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张氏兄妹三人,老家宅基地登记在父亲名下,父亲去世后未变更。十年前,兄妹共同出资,在宅基地上老房原址翻建了一栋三层楼房,但未签订书面协议。近年来,老大将其改造为“网红”民宿并独自经营,收益颇丰。现兄妹因家庭矛盾要求分家析产。老大认为,自己投入了主要资金和全部精力进行改造、运营,民宿品牌价值系其个人创造,房产应归其所有,可给予弟妹少量补偿。弟妹则认为,宅基地是祖产,建房时均有出资,房产为家庭共有,要求按份额分割房产或分享民宿经营收益。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农村房产、宅基地使用权与经营性收益的混合分割。
权属认定:宅基地使用权虽不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成员继承,但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合法财产,可以继承。翻建后的房屋,基于当时的共同出资合意,应认定为三兄妹的家庭共有财产。登记在父亲名下不影响共有事实的认定,可依据出资凭证、证人证言等确定各自份额(无约定则可能推定为等额共有)。
“民宿”增值部分处理:这是本案难点。房屋本身的增值属于自然增值或共有财产增值,归共有人共享。但“网红民宿”的品牌价值、客户资源、装修特色等,确实包含了老大个人的经营管理、智力投入。律师认为,这部分“添附”价值可考虑两种方式:A. 视为老大对共有财产的“添附”,在分割时,可适当多分或获得相应补偿;B. 视为一种依附于房屋的经营性资产,在分割房产时,可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如老大)向其他共有人支付包含该增值在内的房屋折价款,但需对“增值”进行合理评估剥离。
分割方式:鉴于民宿经营的持续性,判决实物分割(分房间)可能导致经营无法为继。最可能的判决是:房屋归老大所有,由其向弟妹支付房屋份额对应的折价款。折价款的计算需综合考虑房屋重置成本、宅基地区位价值(虽不能单独计价但影响房屋整体价值)、以及因民宿经营带来的合理增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