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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账号与虚拟财产继承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李某是一名知名游戏主播,在某平台拥有一个粉丝量超500万的直播账号,通过直播打赏、广告推广等获得主要收入。李某意外身故,未留遗嘱。其父母、妻子王某及未成年儿子就遗产继承发生争议。争议焦点在于:该直播账号是否属于遗产?如何评估其价值?妻子王某主张账号系李某婚后创建并运营,其本人也参与了运营维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先析出一半,剩余部分再由所有继承人继承。李某父母则认为账号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且价值难以确定,不应作为遗产分割,主张由李某儿子继承但由他们监管。平台用户协议规定账号所有权归平台,使用者仅享有使用权,且不得转让、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数字时代虚拟财产继承的典型难题。

遗产属性认定:虽然账号所有权依协议归平台,但该账号积累的粉丝资源、商业合作渠道、未来收益预期等构成的“财产性权益”具有明确的财产价值,应属于《民法典》第127条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纳入遗产范围。其价值可通过评估机构参考历史收益、粉丝活跃度、行业均值等进行综合评估。

夫妻共同财产析产:账号系婚后创建并产生收益,其财产性权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某主张先析出一半的请求于法有据。但需注意,王某参与的运营行为,可作为贡献度考量,但在法律上更直接的支持依据仍是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共有原则。

继承与分割方式:鉴于账号的人身依附性及平台规则,直接分割账号使用权不现实。实践中可采用:A. 由一位继承人(如王某)继承并继续运营,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折价补偿款;B. 全体继承人共有,委托专业机构运营并分配收益;C. 协商将账号出售给第三方(需平台同意),分割价款。最有利于发挥账号效益并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方案是首选。

平台规则冲突:用户协议中“不得继承”的格式条款,可能因排除继承人的主要权利而被认定无效或需作出有利于用户的解释。继承人可与平台协商,争取变更绑定信息或通过其他方式实现权益继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