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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出嫁多年,父母留有遗嘱将房产全归儿子,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居民老李夫妇育有一子一女。女儿出嫁外省,儿子留守本地。2020年,老两口在村委会见证下立下遗嘱:“百年之后,名下房产全部由儿子继承,女儿不得主张。”2023年,老李夫妇相继去世,儿子凭遗嘱办理继承公证,并领取拆迁补偿款。女儿得知后起诉,主张遗嘱无效,称其虽出嫁,但每年探望父母、汇款尽孝,父母剥夺其继承权违背公序良俗,请求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遗嘱自由与继承公平的冲突典型。《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赋予遗嘱自由。但第1141条同时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争议焦点:遗嘱形式是否合法?村委会见证、两名村干部签字、老人亲笔签名并捺印,形式合规;是否违反必留份原则?女儿已成年、有工作、非残疾人,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情形,不强制保留份额;是否违背公序良俗?虽然“重男轻女”观念落后,但法律尊重个人意愿,只要不侵害弱势群体权益,遗嘱有效。因此,该遗嘱合法有效,房产应由儿子全部继承。但法院可在说理中指出:女儿尽到探望、经济支持等赡养义务,应予肯定;遗嘱人虽有权处分财产,但家庭和谐需情感维系,完全排除女儿可能影响亲情;建议子女间协商,由儿子给予妹妹适当补偿以维系亲情。判决结果:驳回女儿诉讼请求,确认遗嘱有效,遗产归儿子。此案体现法律对个人意志的尊重,但也呼吁社会摒弃性别歧视,倡导家庭成员间平等关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3条(遗嘱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1条(必留份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法定继承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妇女平等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