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协议未分割山林地,多年后子女主张权益,是否超时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云南省大理州某村农户老杨有三子,2005年家庭分家,签订协议:“房屋三间平分,田地按人口分配,山林暂不分割,由父母管理。”此后父母相继去世,山林一直由村委会代管出租,租金用于村内公共支出。2023年,山林被征用,获补偿款120万元。三子得知后,均主张应参与分割。长子认为山林属家庭承包地,应按户内成员平均分配;次子主张其长期照顾父母,应多分;三子则称当年协议明确“暂不分割”,意味着未来可分。村委会认为山林属集体所有,个人无权主张。三子联合起诉,请求确认其对山林补偿款享有共有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时效与家庭协议解释问题,具有典型地域特色。关键点分析:山林地性质:若该山林属家庭承包林地,且在二轮承包时已确权到户,则属于家庭共有财产,非个人遗产;分家协议效力:“暂不分割”不等于“放弃分割”,属于权利保留条款,不发生时效起算;诉讼时效问题:依据《民法典》第188条,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属物权范畴,不适用三年普通时效;村委会角色:若山林确权到老杨户,则补偿款应归家庭成员,村委会无权截留。因此,三子作为原家庭成员,有权主张分割山林补偿款。分配原则:原则上平均分配;若某子女对林地管理、护林有特殊贡献(如长期巡山、防火),可酌情多分;考虑父母生前赡养情况,尽主要义务者可适当倾斜。判决倾向:确认三子对山林补偿款享有共同共有权,各分得约40万元。村委会应配合发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30条(家庭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97条、第299条(共有财产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诉讼时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第14条(征地补偿款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