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宅翻建由孙辈出资,拆迁时长辈主张全权,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福建省泉州市某村一户人家拥有祖宅一处,登记在祖父老林名下。2018年,老林年迈体弱,孙女小林(已工作)出资60万元对祖宅进行全面翻建,建成五层楼房,用于家庭居住及出租。翻建时,全家口头约定:“房子归爷爷所有,但将来拆迁利益由小林享有一半。”2024年,该地拆迁,补偿款高达500万元。老林及其子(小林之父)拒绝履行“半数归孙女”的承诺,主张宅基地属祖产,翻建资金为“赠与”,小林无权主张拆迁款。小林遂起诉,请求确认其对拆迁补偿款享有50%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聚焦于家庭内部“出资翻建+口头承诺”是否构成权利约定,涉及物权、合同与家事伦理的多重张力。核心问题在于:小林的出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是否存在有效约定?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依法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常登记人为户主。本案中宅基地登记在老林名下,其享有使用权,但不意味着对地上房屋享有全部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归属:根据“房地分离”原则,房屋所有权可独立于宅基地。小林全额出资建设,是事实上的投资人。若无书面赠与协议,不能当然推定其放弃权利。口头协议效力:虽无书面合同,但有多名亲属作证、微信聊天记录提及“你出钱,将来拆了一半归你”,构成事实上的合意。依据《民法典》第469条,口头合同亦具法律效力。法院将重点审查:出资是否自愿且明确用于建房;是否存在对价或回报约定;其他家庭成员是否知情并默许。结合《民法典》第979条(无因管理)与第151条(显失公平),若完全剥夺出资人权益,将导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判决倾向:确认小林对拆迁补偿款中的房屋重置补偿部分(约300万元)享有主要权利,因其为实际投资人。考虑到宅基地价值与家庭情感因素,可酌定其享有该部分的60%-70%,即180万至210万元。其余部分归老林家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41条(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9条(合同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79条(无因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宅基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