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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长期赡养继父,能否参与拆迁利益分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江苏省徐州市居民老周再婚,娶丧偶的刘阿姨为妻,刘阿姨带有一子小王(时年12岁)共同生活。婚后,老周与刘阿姨在农村宅基地上共建房屋四间,小王成年后外出务工,但每逢节假日返乡探望二老,并定期汇款贴补家用。老周晚年患病期间,小王多次返乡照料,承担部分医疗费用。2023年,老周病逝,其名下房屋被纳入城市更新拆迁范围,获安置补偿款320万元。老周与前妻所生子女(大周、二周)认为小王系继子,无权继承遗产,拒绝其参与分配。小王则主张其自幼与老周共同生活,履行了赡养义务,应享有继承权及拆迁利益份额。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典型的继子女继承权认定与拆迁利益分配交叉案件,集中反映了家庭结构多元化背景下传统继承规则的适用挑战。争议焦点在于:小王是否具备法定继承人资格?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继子女只有在“与继父母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情况下,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所谓“扶养关系”,不仅包括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也包括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法院通常从以下方面综合认定:共同生活时间:小王自12岁起与老周共同生活近十年,直至成年外出务工,构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经济支持与生活照料:婚后虽未同住,但持续汇款、返乡探望、协助就医,体现精神与物质双重赡养;情感联结与家庭认同:老周生前多次在亲友面前称小王为“我儿子”,家庭群像照中亦将其列入,表明家庭成员间已形成身份认同。因此,小王与老周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依法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关于拆迁补偿款的性质:其中包含宅基地补偿、房屋重置价、人口安置补贴等。若房屋为老周与刘阿姨婚后所建,则属夫妻共同财产,老周去世后,其享有的50%份额作为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包括:配偶刘阿姨、子女大周、二周,以及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小王。法院可能判决:小王享有老周遗产部分的四分之一份额,即约40万元(以遗产部分160万元计)。若拆迁政策另有人口安置指标且小王符合条件,还可主张相应权益。本案判决体现司法对“实质家庭关系”的尊重,超越血缘局限,弘扬孝道伦理,具有积极社会导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继承份额的分配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5条(继子女平等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4条(扶养关系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