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婚礼但摆酒收礼,分手后男方索还彩礼与嫁妆被驳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湖南省岳阳市青年小陈与小李恋爱三年,于2021年举办婚礼酒席并同居生活,但未领取结婚证。婚礼前,小陈家支付彩礼18.8万元,并购置“三金”及家电若干。小李家陪嫁一台轿车及部分家具。2023年,因性格不合分手。小陈起诉要求小李返还全部彩礼及嫁妆(主张嫁妆也应返还),理由是“未登记结婚,婚姻未成立”。小李同意返还部分彩礼,但主张嫁妆系其家庭赠与,不应返还,且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开销。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属非婚同居关系解除后的财产返还纠纷,近年来高发,涉及彩礼习俗与现代法治的碰撞。核心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案符合第(一)项,原则上应返还彩礼。但法院在裁判中会综合考量:是否共同生活?双方同居两年,已形成稳定共同生活关系,部分彩礼用于婚礼及生活开支;过错因素?无证据显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彩礼实际用途?若用于购置共同生活用品,可酌情扣减;嫁妆性质?嫁妆系女方家庭对女儿的个人赠与,不构成返还义务。因此,判决通常为:小李返还部分彩礼(如10万元),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及消费;嫁妆不予返还,因其为女方个人财产;“三金”等贵重物品,若仍在,可要求返还;若已消耗,折价补偿。本案中,法院可能酌定返还12万元(含部分“三金”折价),嫁妆归小李所有。此判例体现司法的人性化:不机械执行“未登记即全退”,而是考虑实际生活状态与公平原则。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彩礼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