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建房,子女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广东省佛山市市民李先生父母于2018年出资80万元,在儿子名下宅基地上为其建造一栋三层楼房,用于结婚居住。建房时,李先生尚未结婚。2019年,李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居住该房,并用夫妻共同收入装修、购置家具家电。2023年,双方感情破裂诉讼离婚。王女士主张该房屋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主要居所,且部分装修资金来自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要求分得房屋价值的50%。李先生抗辩称,房屋系父母全额出资建造,属于对其个人的赠与,不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父母为子女婚前建房的财产性质认定,是当前婚姻家庭与分家析产交叉领域的热点问题。核心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1款:“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关键点在于:出资时间:建房发生于结婚前,属于婚前赠与;出资主体:由李先生父母全额出资,无证据表明有赠与儿媳的意思表示;房屋用途:虽用于婚后居住,但不能改变其个人财产属性;产权归属:房屋建于李先生个人宅基地上,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符合“个人财产”特征。因此,该房屋应认定为李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自动转化为共同财产。但需注意:婚后增值与装修部分的处理。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归共同所有。若王女士能证明其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重大装修(如投入20万元以上),则该部分增值可主张补偿。法院可委托评估机构对装修现值进行鉴定,由李先生给予王女士相应折价补偿。此外,若房屋在婚后产生租金收益(如出租部分楼层),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判决倾向:房屋所有权归李先生个人;对婚后共同装修增值部分,酌情补偿王女士一定金额(如10万—15万元)。此案提醒:父母为子女建房或购房时,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赠与对象,并保留出资凭证,避免日后纠纷。同时,配偶一方也应提高法律意识,重大投入应保留证据。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
《民法典》第240条(所有权保护)
《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