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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按人口算面积,非本户成员能否主张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某村因地铁扩建项目启动整村拆迁。拆迁政策规定:安置面积按“合法住房建筑面积+人口安置指标”双重标准核算,其中人均可享受3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上限为每户5人。村民老张户内登记人口为4人(老张、妻子、儿子、儿媳),但其外嫁女小张虽已结婚,户口始终未迁出,仍保留在本村。拆迁时,小张主张自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30平方米的人口安置面积,要求参与分配安置房指标及相应补偿款。拆迁单位以“非本户共同生活成员”为由拒绝,老张夫妇亦认为女儿已出嫁,不应再享受原家庭资源。小张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享有拆迁安置人口指标权益。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典型的“户籍未迁出型外嫁女”在拆迁安置中主张权利的新型分家析产纠纷,近年来在全国多地频发,尤其在城郊结合部拆迁项目中具有普遍代表性。首先,需明确“人口安置指标”是否构成一项可分割的财产权益。拆迁安置中的人口指标,本质上是地方政府为保障被拆迁人居住权益而设定的政策性补偿工具,并非直接等同于现金或不动产所有权。但因其可转化为安置房面积或货币补偿,具有显著的财产价值,故在家庭内部常引发激烈争夺。争议焦点在于:小张是否具备“安置人口”资格?法院通常从以下三个维度综合判断:户籍登记情况:小张户口仍在原家庭户内,未迁至夫家,符合“户籍在册”形式要件;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是核心。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及多地高院指导意见,成员资格认定应综合户籍、土地承包关系、固定生产生活、履行村民义务等因素。本案中,小张虽外嫁,但未在夫家村获得承包地或宅基地,亦未享受夫家村集体收益分配,仍保留原村股份合作社分红权,应认定其未丧失原村成员资格;是否实际居住或依赖该宅基地生存:虽小张婚后长期居住夫家,但节假日仍回娘家居住,且无证据显示其主动放弃原村权益。因此,小张具备“双重身份”——既是原家庭户籍成员,又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理应享有30平方米的人口安置指标。但需注意:指标不等于产权。该指标仅用于计算安置总面积,最终如何分配,仍由户内成员协商或通过分家析产程序解决。若家庭内部无协议,法院可依据贡献、依赖程度、生活状况等酌定份额。本案判决倾向:确认小张享有30平方米安置指标对应的财产性利益,可在安置房选房或补偿款中予以体现,但具体分割方式由家庭协商或另案析产确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第56条(妇女享有平等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5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