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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协议写明房产归老二,父母晚年立遗嘱平分,以谁为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南通王某夫妇与三子于2011年签订《分家协议》,约定:拆迁所得三套安置房中,406室由父母居住,百年后归老二;405室归老三;另一套出售后得款130万归老大,余款用于养老。协议履行多年。2023年,母亲病重,认为老二对其照顾不周,遂立遗嘱:所有房产由三子平均继承。母亲去世后,老二持分家协议主张406室归其所有,其余两子持遗嘱要求平分。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典型反映分家协议与遗嘱冲突时的效力顺位问题。关键法律逻辑如下:分家协议本质是财产分割协议,一旦履行即发生物权变动效果。若房屋已登记在某子名下,或长期由其占有使用,视为财产权已转移。遗嘱仅能处分立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若财产已在生前通过协议处分完毕,不再属于遗产范围。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但前提是财产仍属遗产。本案中,406室虽未过户,但已由老二长期管理、出租,父母仅保留居住权,且协议明确“百年后归老二”,属于“附期限的赠与”或“死后生效的财产安排”。根据《民法典》第160条,该约定有效。母亲晚年遗嘱试图重新处分该房,属于无权处分,不能对抗已生效的分家协议。司法实践中,法院优先保护已履行的家庭协议,防止“临终变卦”破坏家庭稳定。除非能证明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因此,判决应为:406室归属老二;其余遗产(如有)按遗嘱平分。建议:家庭重大财产安排应通过公证协议固定,避免后期反复。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60条(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顺序)

《民法典》第232条(物权变动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