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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协议约定厂房归子,十年后父母重病欲收回,能否支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江苏老李夫妇经营一家小型机械加工厂,拥有集体建设用地厂房一处。2013年,三子成年,家庭召开会议达成《分家协议》:厂房及设备平均分割给三子共同使用,每人享有三分之一份额;预留45万元作为父母养老基金;三子每年各支付2万元赡养费,若连续两年未付,父母有权收回厂房使用权。协议经村委会见证并盖章。十年间,三子均正常使用厂房开展经营,但次子因经营困难,连续三年未支付赡养费。2023年,老李夫妇相继患病,需高额医疗费,遂起诉要求确认《分家协议》无效,收回厂房全部权利,并分割未来拆迁预期收益。【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在于分家协议是否具备可撤销或无效事由,以及附条件权利恢复条款的法律效力。首先,《分家协议》本质为家庭成员间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范畴。根据《民法典》第143条,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不违反公序良俗,即具法律效力。本案协议经全体成年家庭成员签字、村委会见证,程序合规,合法有效。其次,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则收回厂房”,属于典型的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民法典》第158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次子连续三年未付赡养费,已构成根本违约,解除条件成就,老李夫妇有权依约收回其份额。但需注意:收回权的行使对象仅限于违约方。即老李夫妇只能向次子主张收回其三分之一份额,无权剥夺已履约的长子与三子的权益。因此,“收回全部厂房”的诉求不能成立。至于“确认协议无效”,必须符合《民法典》第144146153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如无民事行为能力、虚假意思表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本案无此类情形,故协议有效。最终判决应为:确认老李夫妇有权收回次子名下的厂房份额;驳回其对其他两子份额的主张;同时可另行起诉要求次子支付拖欠赡养费。本案体现“契约必须遵守”原则,也提醒家庭协议应明确权利义务边界,避免模糊表述引发争议。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43条、第158条(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与附条件)

《民法典》第297条、第298条(共有财产分割)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第19条(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