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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多年共建房屋未领证,分手后女方主张分割为何败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小丽与小华于2006年相识并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两人共同经营一家小型超市,收入混同。2010年,小华以其个人名义申请宅基地审批,在原有老屋基础上翻建一栋三层楼房,建筑面积约450平方米,房产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建房资金部分来自共同积蓄,小丽亦参与设计、采购材料、监督施工。另,小丽于2015年用个人存款购买一辆轿车,登记在自己名下。2022年,双方感情破裂分手。小丽起诉要求分割该房屋50%产权,主张系“同居期间共同出资共建”,构成共有财产。小华抗辩称建房资金主要来自其父母资助及个人存款,小丽仅偶尔参与劳务,不应享有产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非婚同居关系下的财产分割规则,尤其在农村不动产领域极具争议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但“共同所得”强调共同劳动、共同投资、共同管理。而不动产确权则更注重物权登记、出资证明与建房审批资格。本案关键点在于:房屋权属登记在小华一人名下,且建房审批系以其为申请人,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小丽未能提供直接出资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建材付款发票等,仅以“参与劳务”主张共有,难以成立;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认定需有明确共有意思表示,如口头约定或书面协议,本案无证据证明双方曾约定房屋共有;小丽名下车辆系其单独购买,反证双方财产并未完全混同。法院通常遵循“登记主义+出资贡献”双重标准。在无充分证据推翻登记效力的情况下,不宜轻易认定非登记方享有产权份额。即便存在劳务投入,也多视为家庭内部协助行为,不构成物权法上的“共有”。因此,小丽的诉求难以支持。但若其能证明有大额资金投入(如借款给小华用于建房),可另案提起民间借贷之诉主张返还。此判决警示:同居关系风险极高,尤其在房产等重大资产配置上,务必保留出资证据、签署书面协议,必要时进行产权登记,避免“人财两空”。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

《民法典》第308条、第309条(共有财产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