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以分家协议赠与宅基地,十年后反悔欲分拆迁款,法院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北京建国村居民建国夫妇育有一子二女,早年在村内拥有一处宅基地上建有北房五间。2013年,因家庭矛盾加剧,建国夫妇与子女签订《分家协议》,约定将该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全部赠与其女翠花所有,条件是翠花需承担父母的全部赡养义务,包括医疗、生活照料等。协议还明确:若翠花未尽赡养义务,父母有权收回赠与。翠花丈夫户口随即迁入该宅基地所在地。此后十年间,翠花履行了主要赡养责任,但建国夫妇认为其他子女探望较少,心生不满。2023年,该宅基地被纳入城市更新项目,拆迁方按“一户一宅”政策给予补偿款共计360万元,其中宅基地使用权补偿180万元、房屋重置成新补偿100万元、搬家补助与奖励80万元。翠花作为登记权利人签署协议并领取全部款项。建国夫妇遂起诉,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中的200万元,主张“赠与可撤销”,认为女儿未完全履行精神赡养义务。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聚焦于分家协议效力、赠与撤销权行使条件与拆迁利益归属三大核心法律问题,具有极强的现实代表性。
首先,从《民法典》第657条看,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本案中,建国夫妇与翠花之间的《分家协议》虽名为“分家”,实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即以“履行赡养义务”为对价转移财产权益。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关键在于:受赠人是否严重违反所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663条,赠与人可在以下情形下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此处“不履行”须达到“根本性违约”程度,而非轻微瑕疵。法院在审理中通常会综合考量经济支持、医疗支出、日常照料、情感关怀等多维度因素。本案中,翠花承担了父母大部分医疗费用,定期接父母同住,病重期间轮流陪护,已尽主要物质与精神赡养责任。仅因“其他子女探望少”而归责于翠花,显失公平。因此,建国夫妇主张撤销赠与缺乏事实基础。
其次,关于拆迁利益归属。拆迁补偿款性质复杂,包含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房屋价值补偿、政策性奖励等。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各地拆迁政策,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强烈的身份属性,原则上归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案中,翠花及其配偶均为本村集体成员,户口已迁入,符合资格;而建国夫妇虽曾为权利人,但在分家协议生效后已自愿放弃权利,并长期未主张。根据“权利处分后不得反言”原则,其无权再主张分割。再者,法院还会考虑诚实信用原则与家庭伦理秩序维护。若允许父母在子女履行十年赡养义务后反悔索财,将严重破坏家庭信任机制,鼓励“道德投机”,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诉求普遍持否定态度。
最终判决倾向:驳回建国夫妇诉讼请求,确认拆迁款归翠花所有。但法院可酌情建议翠花基于亲情自愿给予父母一定经济补助,体现法律与情理的平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7条、第663条(赠与合同及其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9条、第62条(宅基地使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1条(赡养义务履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