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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十年前的“分家单”,为何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上世纪八十年代,冯家父母主持分家,立下字据,将家中祖传的三间瓦房分给两个儿子,但明确约定“女儿不分产”。该分家单由父母、两个儿子及见证人签字画押,数十年来相安无事。如今老房面临拆迁,价值数百万。已出嫁多年的冯家女儿冯某诉至法院,主张当年该分家单剥夺了其作为女儿的平等财产权利,应属无效,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的是古老的家庭习惯与现代法律原则的冲突。数十年前的分家协议,其效力需要放在当时的法律背景和现在的公序良俗原则下进行审查。虽然该分家单形式完备,体现了当时家庭成员的意思自治,但其核心内容“女儿不分产”,严重违背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和《民法典》关于继承权男女平等的规定。

这种基于封建思想、剥夺女性平等财产权利的做法,违背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序良俗”原则。根据《民法典》,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法院极有可能判决该分家单中关于“剥夺女儿继承权”的条款无效。冯某的诉讼请求能够获得支持,她有权作为法定继承人,与其他兄弟一同参与父母遗产(即老房对应的拆迁利益)的分配。此案体现了法律对实质公平和性别平等的坚决维护,传统习惯不能对抗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继承权男女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