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后,债权人上门,子女需要“父债子还”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周老爷子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产,也留下了一笔生前因生意失败所欠的20万元债务。其子周某作为唯一继承人,通过法定继承取得了该房产。债权人持借条找到周某,要求其偿还其父的20万元债务。周某认为“人死债消”,且该债务是父亲个人所欠,拒绝偿还。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问题。现代法律早已摒弃了封建社会的“父债子还”观念,确立了“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人以其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具体规则是:首先,要用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如存款、财物等)来清偿债务。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对于不足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但法律上并无义务用其个人财产偿还。本案中,周某继承了房产,该房产属于遗产。他需要在所继承房产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人周老爷子的2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房产价值超过20万,周某在清偿债务后,剩余部分仍归其所有;如果房产价值不足20万,则他以房产价值为限偿还,对超出部分无需承担个人责任。但如果周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则可以不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周某“人死债消”的说法是不准确的,准确的是“遗产先偿债,多余再继承”。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限定继承原则】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