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赡养为条件的分家协议,不履行能反悔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赵老太太有一处房产,与两个儿子李某甲、李某乙签订《家庭协议》,约定:房产归李某甲所有,但李某甲必须负责赵老太太的生养死葬,每月支付生活费,并保证其居住权;李某乙放弃继承权,亦不承担赡养义务。协议履行数年后,李某甲对赵老太太态度恶化,不再支付生活费,并意图逼迫其搬离。赵老太太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协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的《家庭协议》本质是一份附有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说是以赡养为前提的析产协议。李某甲获得房产的权利,是以承担对母亲“生养死葬”的赡养义务为对价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李某甲不支付生活费、不履行善待义务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导致协议订立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赵老太太依法享有法定撤销权。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合同(即《家庭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一旦合同被撤销,房产权利应恢复至协议签订前的状态,即仍为赵老太太的财产。届时,赵老太太可以另立遗嘱,或通过新的协议重新安排其身后事宜。此案鲜明地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法律绝不支持“得了财产、甩了义务”的不诚信行为。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附义务赠与合同】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的法定撤销】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