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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业“一言堂”,小股东分红权如何保障?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钱家父亲钱某甲创办一家家族公司,持有90%股权,儿子钱某乙持有10%股权。公司长期由钱某甲实际控制,经营状况良好,有大量未分配利润。但钱某甲一直以“公司需要发展资金”为由,拒不召开股东会决定分红。钱某乙作为小股东,长期未能获得任何投资回报,认为其股东权利受到侵害,诉请法院判决公司进行利润分配。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公司大股东滥用控制权,侵害小股东资产收益权(分红权)的问题。根据《公司法》,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否分红、何时分红、分多少,属于公司商业判断的范畴,原则上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司法一般不予强行干预。这就是所谓的“商业判断规则”。

但是,这种自治并非毫无限制。如果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长期盈利而不分红”,排挤、压榨小股东,使其投资目的完全落空,则构成了“股东权利滥用”。本案中,钱某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具备分红条件(如连续盈利、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条件),而钱某甲的行为构成“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其遭受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突破“商业判断规则”,运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强制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就分红作出决议,或直接判决公司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这为中小股东提供了一条重要的司法救济途径。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股东权利】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禁止滥用股东权利】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