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加名又离婚,结果如何?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吴先生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与郑女士结婚后,为表达爱意,吴先生主动将郑女士的名字加到了房产证上,变更为夫妻共同共有。数年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郑女士要求分割该房屋的一半产权。吴先生则认为,房子完全是自己出的钱,加名只是一时冲动,郑女士并未出资,要求法院判决房屋仍归自己个人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通过加名行为,法律性质的转变。房产证是物权归属的法定凭证。吴先生自愿在房产证上加上郑女士的名字,这一行为在法律上构成“赠与”,且已经完成了权利变更的登记手续。这意味着,吴先生已经将其个人所有的房产的一半份额,无偿赠与给了郑女士,该房屋的性质已从“婚前个人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赠与通常被视为以维系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一旦完成,除非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如受赠方存在欺诈、胁迫,或吴先生证明其意思表示存在重大误解等),否则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法院在分割时,会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房屋来源,法官可能在分割比例上对吴先生略有倾斜,但郑女士享有产权份额是确定的。此案警示人们,房产加名是重大的法律行为,后果严重,需慎重考虑。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