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子女继承的,真的只是“一堆砖瓦”吗?——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案剖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孙老爷子在村里拥有一处宅基地及房屋。其子孙某早已将户口迁入城市,成为城镇居民。孙老爷子去世后,孙某回来要求继承该房屋。村里的其他亲属(如侄辈)提出异议,认为孙某是城里人,无权继承农村的房产,宅基地是村集体的,房子应该收归集体或由仍在村里的亲属使用。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澄清了一个普遍误区:城镇户籍子女能否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答案是肯定的。根据自然资源部的明确规定,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其法律逻辑是“地随房走”。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村民享有的是使用权,但其上房屋属于村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可继承的遗产。城镇户籍子女继承的是房屋的所有权,基于对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他同时可以“使用”房屋下的宅基地,直至该房屋自然灭失。村集体不能以继承人非本村成员为由,强行收回宅基地或剥夺其房屋继承权。但如果房屋坍塌灭失,继承人由于不是本集体成员,则无权再单独申请重建或翻建。此案保障了公民的基本财产继承权,同时也明确了宅基地集体所有的性质。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 《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自然资人议复字〔2020〕089号)
明确答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