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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房后,还能撤销赠与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蔡老夫妇为儿子蔡某购买婚房,出资100万元。当时未签订任何协议。房屋登记在蔡某与其妻子唐某名下。后蔡某与唐某婚姻出现危机,蔡某甚至对父母有虐待行为。蔡老夫妇深感寒心,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儿子儿媳的购房赠与,返还100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通常被推定为赠与。赠与合同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任意撤销,但房屋产权已经登记,赠与已经完成,任意撤销权消灭。此时,赠与人要撤销赠与,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民法典》,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蔡老夫妇若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儿子蔡某存在“虐待”行为,这属于“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法定撤销的条件。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撤销权应主要针对蔡某行使。由于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赠与对象是夫妻双方,对于儿媳唐某的部分,若其无过错,蔡老夫妇可能无法撤销对其的赠与。法院可能判决部分撤销,由蔡某个人承担返还相应款项的责任。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的任意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的法定撤销】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撤销权自赠与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