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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中,公司股权如何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高某与韩某系夫妻。高某在与韩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朋友共同创办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高某持有40%股权。后高某与韩某感情破裂诉请离婚。韩某主张分割高某所持公司股权的一半,即20%股权的财产权益。高某则认为公司是自己苦心经营,与韩某无关,不同意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离婚时分割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股权,程序较为复杂。首先需要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本身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财产性权益应当分割。但分割的不是股东资格本身,而是股权对应的价值。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法院处理此类问题遵循以下规则:1. 如果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方案达成一致(如一方取得股权,对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且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则取得股权的一方可成为公司股东。2. 如果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均想取得股权,则通过竞价方式,出价高者得。3. 若均不愿取得股权,可将股权拍卖,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本案中,韩某有权要求分割股权的财产价值,但直接要求“分走20%股权”成为股东,在法律程序上并非必然。

相关法条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