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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配偶能分走你娘家的拆迁款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刘女士与胡先生结婚后,户口并未迁出,仍登记在娘家所在村的户籍上。后娘家宅基地房屋拆迁,按户籍人口和宅基地面积计算,刘女士作为被安置人之一,获得了一笔数额可观的拆迁补偿款,该笔款项打入了刘女士父亲的账户。不久,刘女士与胡先生离婚,胡先生主张该笔拆迁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一半。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判断特定性质的拆迁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款通常由几个部分构成:1. 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2. 对地上房屋的补偿;3. 对安置人口的补偿。其中,针对特定安置人口的补偿(如搬家补助费、过渡费、部分区位补偿价等),具有极强的人身专属性,是对该家庭成员因拆迁而造成的居住利益损失的弥补,应认定为该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

刘女士作为被安置人,其获得的补偿份额是基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宅基地使用权资格,目的是保障其未来的居住生存。因此,这笔款项应属于刘女士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胡先生无权在离婚时要求分割。当然,如果补偿款中明确包含了对整个家庭房屋的补偿,且刘女士未来可能从中获得房产份额,情况会更复杂,但单纯的身份性补偿款归个人所有是明确的。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