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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老先生与妻子育有三子,老宅为祖上所建,登记于王老先生一人名下。王老先生去世后,长子王甲长期与父母同住,并出资对老宅进行了扩建。次子王乙、三子王丙婚后均另购房屋单独居住。王老先生妻子去世后,三兄弟就老宅分割产生争议。王甲认为扩建部分系其个人出资,应归其所有,且其长期赡养父母,应多分。王乙、王丙则认为老宅是父母遗产,应由三兄弟均分。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区分家庭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首先,老宅虽登记于王老先生名下,但系其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老先生去世后,其份额发生继承。其次,王甲的出资扩建行为需要定性。若扩建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且未办理新的产权登记,通常视为对房屋的添附,王甲可就其出资额获得相应补偿,而非直接获得扩建部分的所有权。最后,关于赡养问题,对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或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但“多分”并非无限制,需结合具体情况由法院裁量。本案应先析出王老太太的份额(老宅的一半属于其遗产),再对王老先生的份额(另一半属于其遗产)进行分割,并考虑王甲的贡献和赡养情况。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的当事人的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