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尚未分割时部分继承人擅自处分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周老去世后,留有一套房屋由三个子女周A、周B、周C共同继承,但一直未办理继承登记。周A在未告知周B、周C的情况下,伪造委托书,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李某并办理了过户。周B、周C得知后,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追回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制度。首先,该房屋属于周A、周B、周C的共同共有财产。周A擅自出售房屋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其次,需要判断买受人李某能否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房屋所有权。善意取得的要件包括: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不知周A无权处分);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登记。本案中,若李某确实不知情、支付了合理价款且已完成过户登记,则其可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周B、周C只能向无权处分的周A主张赔偿损失。若周A与李某恶意串通,或李某明知周A无权处分(如价格明显不合理),则买卖合同无效,房屋应予追回。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