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债务在分家时的承担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郑家为经营家庭作坊,以家庭名义向银行贷款30万元,债务由父亲郑某代表家庭签署。分家时,家庭财产(作坊设备、成品等)进行了分割,但未对债务进行处理。后银行追债,父亲无力偿还,要求分得财产的三个儿子共同承担。儿子们以债务是父亲所借为由推诿。
【律师评析】
家庭共同债务,是指为家庭共同生活、生产需要所负的债务。本案中的贷款用于家庭作坊经营,属于典型的家庭共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家庭共同债务应当以家庭共同财产清偿。分家析产不仅包括分割积极财产(资产),也包括分割消极财产(债务)。分家时未对债务进行处理,不影响债权人(银行)向全体家庭成员主张权利。儿子们分得了家庭共同财产,理应在其所分财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债务清偿责任。父亲代表家庭借款,其行为后果应由家庭共同承担。儿子们不能以债务由父亲签署为由对抗债权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