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与分家析产交织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冯先生与陈女士结婚后与冯先生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冯先生父母出资将家中平房加盖为二层楼房。后冯先生与陈女士离婚,陈女士要求分割二层楼房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冯先生父母则认为楼房是他们出资所建,属于他们的财产。
【刘颖新律师评析】
此案需区分父母出资的性质。如果父母出资时明确表示楼房是赠与给冯先生夫妻二人的,则该楼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如果父母出资时明确表示楼房是建给自己居住或仅赠与给冯先生一人,则陈女士无权要求分割。在父母出资性质不明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没有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的,一般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房屋是在原有平房基础上加盖。需要审查宅基地使用权人、原有平房的权属以及加盖部分的报建手续等,综合判断加盖部分的法律属性。若无法证明是赠与夫妻双方,且宅基地使用权和底层房屋属于父母,则加盖部分很可能被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或父母的财产,离婚时仅能就夫妻二人对加盖的出资(如有)主张补偿。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