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冲突时的分家析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秦老立下遗嘱,明确其名下的一套房产由一直照顾其生活的小儿子秦丙继承。秦老去世后,长子秦甲、次子秦乙认为遗嘱不公,要求按法定继承均分该房产。
【刘颖新律师评析】
我国继承制度实行遗嘱优先原则。在有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况下,遗产应按遗嘱继承办理;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部分,才按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秦老所立遗嘱若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如自书遗嘱由本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等),且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处分他人财产,则该遗嘱合法有效。秦甲的诉求不能成立。该套房产应完全按照遗嘱由秦丙一人继承。秦甲、秦乙仅能就遗嘱未处分的其他遗产主张法定继承权。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充分尊重了遗嘱人的自由意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