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人口含前妻,离婚后是否仍享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与前妻王某原为被征收家庭成员,安置协议载明补偿人口4人,含王某。离婚后王某迁出,但拆迁时仍被列为安置对象。李某拒绝分割其份额拆迁安置以“人口”为补偿依据,涉及离婚、户籍变动等复杂因素。前配偶是否享有权益,需结合政策规定与补偿性质判断。
【刘颖新律师评析】
拆迁补偿以“安置人口”为准,若政策明确包含前妻,且其在拆迁时仍具资格(如户籍未迁出或未享受他处安置),则应享有相应份额。核心在于:1. 政策文本:安置协议中“王某”作为人口被明确记载,具有法律效力;2. 资格时效:离婚不影响其作为原安置人口的资格认定;3. 补偿性质:安置补偿包含人头费、住房保障等,属个人权益。法院应尊重政策规定,支持王某分割请求。实务中,若王某离婚后未实际居住,可能影响其居住权分配,但货币补偿部分仍应享有。拆迁安置协议需仔细审查人口名单及补偿明细;离婚协议中应明确拆迁权益归属,避免后续争议;政策规定的“人口”资格是核心依据,户籍变动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地方拆迁政策文件
《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