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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家但共居多年,拆迁时能否主张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与父母、兄弟长期共居于祖传宅院。2020年宅基地拆迁,补偿款近500万元。父母与兄弟签订协议,将全部补偿款归兄弟所有,张某未获分文。张某主张其成年后长期出资修房、参与建房,应享有共有权。农村家庭未明确分家,但成员共同居住、贡献劳动或资金的情况普遍。拆迁补偿时,如何认定“隐形贡献者”的权益,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关键在于未分家状态下家庭成员对共有财产的贡献认定。根据《民法典》第297条,共有包括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若张某能证明:1. 出资建房:提供资金、材料购买凭证;2. 劳务贡献:参与施工、监工等;3. 长期居住:形成事实上的共同使用关系,可主张对房屋享有按份共有权。拆迁补偿作为房屋权益转化,其份额应依据贡献比例分配。法院需通过证据审查(银行流水、施工记录、证人证言等)确定张某的共有权,避免“名义户主独占”的不公。家庭成员共同投资建房应保留书面凭证;未分家情况下,贡献者需主动主张权利,避免被动失权;拆迁补偿分配应依据实际贡献,而非仅户籍或名义登记。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297条(共有财产认定)

《民法典》第308条(按份共有份额确定)

《民法典》第153条(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