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能否分家产?重组家庭析产难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王大伯与李阿姨2010年再婚,王大伯带一子王某,李阿姨带一女张某(时年12岁)。2015年,二人共同出资在王大伯婚前宅基地上建成三层楼房,登记在王大伯名下。2024年王大伯去世,未立遗嘱。王某主张房产为其父个人财产,张某无权继承。张某认为其与王大伯形成扶养关系,应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焦点是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依据《民法典》第1127条及第1072条,继子女继承权取决于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判断标准为:1.共同生活事实:张某12岁随母迁入,与王大伯共同生活十余年;2.抚养教育义务履行:王大伯是否承担其成长费用、教育支出;3.赡养义务履行:成年后是否反哺王大伯。若证据显示张某由王大伯抚养至成年,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同时,房产虽登记于王大伯名下,但系其与李阿姨婚后共建,属夫妻共同财产,需先析出李阿姨的共有份额,剩余部分由继承人分割。法院应驳回王某“个人财产”主张,保障继子女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27条(继承人范围)
《民法典》第1072条:“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民法典》第1063条(夫妻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