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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三姐妹户籍迁出,仍逆袭分得百万补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三姐妹出嫁后户籍迁出原村集体,父母生前在村里留有两处宅基地院落。2023年该地拆迁,获得补偿款及安置房指标共计价值约400万元。弟弟付某丁以“外嫁女已非本集体成员”为由,拒绝分割任何权益。三姐妹委托律师提起分家析产诉讼。经查,三姐妹虽户籍迁出,但在父母生前长期承担赡养义务,逢年过节回乡探望,且父母未再婚、无其他子女。拆迁政策明确“补偿对象为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及其家庭成员”。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外嫁女在分家析产中的合法权益保护。关键点在于:1.拆迁补偿性质:补偿基于宅基地使用权及家庭成员共同贡献,而非仅户籍身份;2.赡养事实:三姐妹持续履行赡养义务,与父母形成紧密的家庭纽带;3.政策依据:地方拆迁政策明确“家庭成员”为补偿对象,而非户籍限制。法院需突破“外嫁女自动丧失权益”的偏见,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认定三姐妹作为法定继承人及实际家庭成员,有权分割补偿。实务中,法院通常会按人头平均分配,但若三姐妹能证明对宅基地有额外贡献(如出资建房),可主张更高比例。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27条(继承人范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外嫁女权益保护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