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担十年赡养,分家时能否多分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老周夫妇育有长子周某强、次子周某弱,名下有一处农村老宅。2014年老周中风瘫痪后,次子以“在外打工无暇照顾”为由,仅偶尔寄送少量生活费,未实际履行赡养义务。长子周某强则辞去工作,十年如一日照顾父母起居,承担全部医疗费、生活费,并独自修缮老宅。2024年老周夫妇相继去世,未立遗嘱。次子主张按法定继承平均分割房产。长子认为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析】
农村家庭中,赡养责任分配不均、子女推诿养老义务的现象较为普遍。本案反映的是传统家庭观念与现代经济压力冲突下的赡养矛盾,同时涉及法定继承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具体适用。
本案核心在于赡养义务履行情况对遗产分割的影响。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法院在审理中需综合考虑:1. 时间持续性:长子十年全职照料,远超次子的偶尔经济支持;2. 经济贡献:医疗费、生活费等实际支出;3. 情感与劳务付出:日常护理、精神陪伴等无形付出。次子虽支付了部分生活费,但未履行基本照料义务,属“未尽主要义务”。法院应依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支持长子多分遗产,通常可主张60%-80%的份额。此判决不仅维护法律公平,更有助于弘扬孝道文化,遏制“养儿防老”中子女逃避责任的陋习。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27条(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
《民法典》第1130条(遗产分配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