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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未分割状态下,家产如何处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张某(父)与李某(母)育有一子张某强、一女张某丽。2010 年,李某名下承租的单位公房遇拆迁,获得 “滨江花园” 商品房购买资格及 100 万元拆迁过渡费。张某强垫付全部购房款 80 万元,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剩余 20 万元过渡费由李某用于家庭开支。2018 年张某去世,未订立遗嘱,案涉房屋及李某名下存款 150 万元未进行遗产分割。2023 年,案涉房屋因二次拆迁获得 3 套安置房及 600 万元货币补偿,李某与张某强签订《财产分配协议》,约定全部拆迁利益归张某强所有,张某强向李某支付赡养费 200 万元。张某丽得知后提出异议,主张自己应享有父亲遗产份额,遂起诉要求确认《财产分配协议》部分无效,并依法分割遗产。

庭审中,张某强辩称:案涉房屋系其实际出资购买,应属个人财产;父亲生前主要由其赡养,张某丽未尽赡养义务,无权分割遗产;拆迁补偿款是母亲李某的个人财产转化,母亲有权自由处分。张某丽提交了父亲医疗费用分摊记录、探视照片等证据,主张自己已履行赡养义务,案涉房屋及存款应属父母夫妻共同财产,父亲去世后未分割的部分应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

法院查明:1. 案涉房屋源于李某公房拆迁,购买资格基于夫妻共同生活关系,登记在李某名下,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特征;张某强垫付购房款未签订书面协议,应认定为对父母的赠与或债权,不改变房屋产权性质。2. 张某去世后,夫妻共同财产中 50% 份额属李某个人财产,另 50% 份额(房屋一半产权及存款 75 万元)为张某遗产,由李某、张某强、张某丽三人法定继承,未分割前属共同共有。3. 李某与张某强签订的《财产分配协议》处分了张某丽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且未支付合理对价,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4. 张某强虽承担了更多赡养义务,但张某丽已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法定赡养责任,不构成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典型的 “遗产未分割状态下的家产处分纠纷”,核心争议围绕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共同共有遗产的处分规则”“赡养义务与继承份额的关联” 三大焦点,结合实务经验分析如下:1.案涉房屋虽由张某强垫付购房款,但拆迁资格源于李某的公房承租权,且购买行为发生在张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符合《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规则。实务中,“实际出资” 并非产权归属的唯一依据,若无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资金性质为 “借款” 或 “出资购房”,通常认定为子女对父母的赠与。张某强仅以转账记录主张房屋归个人所有,缺乏法律依据。

2.张某去世后,遗产未分割前,房屋及存款的相应份额处于李某、张某强、张某丽 “共同共有” 状态。根据共有财产处分规则,处分共同共有财产需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李某擅自与张某强签订协议处分包含张某丽继承份额的财产,且未支付合理对价,明显构成恶意串通,该部分处分行为应属无效。需注意的是,李某对自身享有的 50% 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及继承的遗产份额有权处分,协议中该部分内容仍属有效,法院仅需认定侵害张某丽权益的部分无效。

3.《民法典》规定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 “多分” 不等于 “独占”。本案中张某强虽承担更多赡养责任,但张某丽已履行法定赡养义务,不属于 “不尽赡养义务” 的情形,仍有权获得基础继承份额。法院通常会结合赡养付出、经济条件、亲情维系等因素,在均等分配基础上适当调整比4.二次拆迁利益是原夫妻共同财产的转化形式,其中包含张某遗产份额对应的转化价值。李某与张某强不能以 “拆迁发生在张某去世后” 为由主张全部补偿款归个人所有,仍需先剥离张某的遗产份额,再由继承人依法分割。实务中,类似案件需先明确遗产范围,再区分个人财产与共有财产,避免 “一刀切” 式处分。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62 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27 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30 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301 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54 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