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屋继承与城镇户籍子女权益纠纷,如何维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老张夫妇在农村拥有宅基地房屋一套,育有两子,长子张大定居城市并已取得城镇户籍,次子张二仍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老张夫妇相继去世后,张大主张继承父母遗留的宅基地房屋,张二则认为张大已取得城镇户籍,无权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更无权主张分割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宅基地上房屋继承与宅基地使用权资格的特殊规定。
1.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合法财产,可依法继承。根据"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房屋的同时可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此权利受继承人身份限制。
2.张大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父母遗留的房屋所有权。尽管其不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基于"房地一体"和"先房后地"原则,可基于房屋所有权而暂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该使用权不得翻建、扩建,房屋灭失后宅基地由集体收回。
3.张二作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对宅基地享有更完整的权利。在分割遗产时,可优先考虑张二取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其对张大进行折价补偿。这样既保障张大的继承权,又符合宅基地管理制度。
【相关法律】
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