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设立居住权与继承权冲突时,该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老孙在遗嘱中写明:"我名下房产由儿子孙小继承,但我的再婚配偶吴某有权在该房屋居住至其去世。"老孙去世后,孙小要求吴某搬离,认为遗嘱仅表示"有权居住"而非设立居住权,且未办理登记,不产生物权效力。吴某则主张遗嘱明确赋予其居住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民法典》新增制度——居住权的设立方式及效力问题。
1.根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可通过合同或遗嘱设立。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有关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但遗嘱设立居住权具有特殊性。
2.遗嘱中明确为特定人设立居住权,即使未办理登记,也应认定居住权有效成立。因遗嘱生效时继承人即取得所有权,同时负担居住权义务。要求遗嘱生效后立即办理登记在实践中不现实,故应认可遗嘱居住权的效力,但应及时补办登记以对抗第三人。
3.孙小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其所有权受到居住权的限制。吴某的居住权具有物权效力,可以对抗孙小的所有权。孙小有义务协助吴某办理居住权登记,不得妨碍吴某居住。吴某去世后,居住权消灭,房屋恢复完整所有权。
【相关法律】
1.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3.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