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并存时的效力冲突时,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老赵与邻居黄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黄某负责其生养死葬,老赵去世后将其房产赠与黄某。后老赵又自书遗嘱,将同一房产留给侄子赵某。老赵去世后,黄某持遗赠扶养协议主张房产,赵某持遗嘱主张权利,双方发生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并存时的效力位阶问题。
1.根据《民法典》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这是因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合同,扶养人已实际履行或承诺履行生养死葬义务,其权利应得到优先保护。
2.当二者内容冲突时,应执行遗赠扶养协议,与协议抵触的遗嘱部分无效。但若扶养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扶养义务,则丧失受遗赠权利,相应遗产按遗嘱或法定继承处理。
3.若黄某已按协议履行对老赵的扶养义务,则协议有效,房产应归黄某所有,赵某所持遗嘱中涉及该房产的部分无效。若黄某未履行义务,赵某可主张按遗嘱继承,但需证明遗嘱合法有效。法院应审查黄某的履约情况,作为裁判依据。
【相关法律】
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