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混同与区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朱先生的父亲去世,留下一套房产,未立遗嘱。朱先生作为继承人之一,通过法定继承获得了该房产1/4的份额。继承发生后,该房产一直未进行实际分割。五年后,朱先生与妻子秦女士离婚。秦女士要求分割朱先生继承的这1/4房产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这笔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法定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遗嘱中明确指定只归继承人一方所有。本案中,朱先生的父亲未立遗嘱,故适用法定继承,朱先生继承所得的财产份额,是在其与秦女士婚姻存续期间获得,且没有排除秦女士权益的遗嘱,因此这1/4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秦女士有权要求分割。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