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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继承权确认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小朱自幼由小胡和小丽夫妇收养,虽未办理正式收养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亲友、邻居均能证明收养事实。小胡和小丽离世后留下家产,未立遗嘱。小朱要求以养女身份分割家产,但小李(小胡的侄子)称小朱是养女不应分割,应由其作为旁系血亲继承。双方产生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收养关系成立要件及养子女继承权问题。

1.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但1992年《收养法》实施前的收养关系,符合事实收养条件的,法律予以承认。本案若发生在1992年后且未登记,原则上收养关系不成立。但若符合"以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亲友公认"等条件,可通过司法程序确认收养事实。

2.小朱需提供证据证明收养事实的存在,如户籍登记、学校档案、证人证言、照片、生活支出凭证等。若法院认定事实收养关系成立,则小朱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

本案处理路径:若收养关系被确认,小朱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优先于作为旁系血亲的小李继承。若收养关系不被确认,但小朱能证明其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请求分得适当遗产。

 

【相关法律】

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配偶、子女、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