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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房产继承与集体组织收回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村民老宋无儿无女,是村里的"五保户",由村委会负责其生养死葬。老宋去世后,其侄女宋某出面,称自己多年来时常照顾叔叔,要求继承老宋名下的一处旧宅。村委会则认为,老宋作为五保户,其生前由集体供养,死后房产应归集体所有,用于补偿集体的付出。宋某与村委会就房产归属发生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与继承法的衔接问题。

1."五保户"遗产处理原则:对于"五保户"的遗产,如果其与集体组织订有扶养协议,明确约定财产归集体所有的,应按协议处理。如果没有此类协议,则其遗产仍按《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处理。

2.村委会的权利:村委会有权要求从老宋的遗产中扣除其在此期间支付的"五保"费用(生活费、医疗费、丧葬费等)。

3.宋某的权利:宋某并非法定继承人(侄女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但其如果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老宋"扶养较多",如其所述"时常照顾",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主张分得适当的遗产。

 

【相关法律】

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2.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3.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九条  :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