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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吴某婚前注册"XXXX"淘宝账户,婚后以该账号在淘宝开店,与张某1共同经营,主要经营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现二人离婚,均主张店铺经营权。店铺实名注册在吴某名下,目前由吴某控制经营。因评估机构无法评估店铺价值,双方对补偿金额无法协商一致。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网络店铺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1.虽然淘宝账户系吴某婚前注册,但店铺的实际经营、盈利积累、客户资源等主要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由双方共同投入劳动。根据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店铺的经营权及经营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网络店铺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实名认证)、经营连贯性和品牌效应。分割时应综合考虑:

(1) 账号注册主体及实名信息;

(2) 实际经营控制现状;

(3) 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4) 双方对店铺的贡献程度。

2.考虑到店铺登记在吴某名下且现由其控制经营,从维持经营稳定性、发挥网店最大效能的角度,经营权归吴某所有更为适宜。对于店铺价值,在无法评估且双方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应结合店铺的历史经营数据、客户积累、信誉等级等因素酌定价值,由取得经营权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经济补偿。本案判决吴某补偿张某125,000元,体现了上述原则的灵活运用。

 

【相关法律】

1.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2.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